上訴不可分

即「視為全部上訴」,指判決的各部分在審判上無從分割(例如 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等均屬之),因一部上訴而其全部必受影響者而言。例如 想像競合犯結合犯

例如 法院於審理時,認為甲犯了A罪刑與B罪刑屬同一事件,則於上訴時不可只上訴A犯罪事實,必須將B犯罪事實一同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348條第2項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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