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視為全部上訴」,指判決的各部分在審判上無從分割(例如 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等均屬之),因一部上訴而其全部必受影響者而言。例如 想像競合犯、結合犯。
例如 法院於審理時,認為甲犯了A罪刑與B罪刑屬同一事件,則於上訴時不可只上訴A犯罪事實,必須將B犯罪事實一同上訴。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