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案審理

指案件已經起訴,因檢察官起訴後發現更多與已起訴案件相關的證據資料,函請法院併案審理。在訴訟法上並沒有規定。

當法院認為檢察官請求併案審理的內容,與本案不屬於實質上裁判上一罪的關係,或本案不成立犯罪時,就必須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不能審判併辦事實。

案件起訴後,檢察官就其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事實函請併辦,此項公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法院如果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如認不成立犯罪或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自不能就函請併辦之事實為裁判。(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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