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忘理論

備忘理論係指文書可信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可信之特別情況)之保障,應視內容是否為供述人自己經歷之事實(不論出於供述本人或他人記載)、是否係在印象清晰時所為之記載、其記述有無具備準確性等外部條件判斷。(最高法院100台上5502決)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159-4 條
  • 除前3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1.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2. 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3. 除前2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