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偵查

相牽連之案件為避免偵查結果矛盾,檢察官可合併偵查。

例如:某甲因倒會事,遭部分會員向地檢署提出詐欺罪告訴。其他會員如於不同時間向同一或不同的檢察署提出告訴,則後受理的案件,仍應移送合併由前已受理的檢察官一併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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