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
「合理隱私期待」是指保障隱私權的期待必須在合理範圍內,也就是除了個人主觀的隱私期待外,客觀上該隱私期待也必須是在被普遍承認為合理的範圍內,始受保障。
白話來說,一個人可以合理的期待,在特定情況下具有不被他人監控、注視、蒐集資料的自由,就會說這個人有「合理隱私期待」。
例如在家中房間內的舉止,雖然可以合理期待不被外人所知悉,但如果是在大馬路上的動作,就難以被認為具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然而,公共場合並不表示沒有合理隱私期待,例如一個人即使走在大街上,也可以期待他走在路上不會被長時間的跟蹤、跟拍;或者是20公尺以外的人會聽到他談話的內容,所以如果使用器材偷拍或竊聽、竊錄,還是會侵害他人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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