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發係指無告訴權之人,知有犯罪嫌疑時,藉由舉發犯罪促使國家追訴機關發動偵查。可分為一般人告發(刑事訴訟法第240條)、公務員告發(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前者屬任意第三人之告發;後者為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犯罪而有告發之義務。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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