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nd jury)
為美國之司法制度,大陪審團通常由16到23人組成,主要針對檢察官提出控訴時,審查並決定是否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indictment)。
與平常美國電影中常見的陪審團不大相同,平常看到的為小陪審團(jury)
我國在制度上,依刑訴第161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而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檢方所提指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得裁定駁回起訴,是為「起訴審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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