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審期間(刑訴)

現行刑訴第272條規定:「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至遲應於7日前送達;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5日前送達。」此即「就審期間」,目的在於「便利被告準備辯護」,確保被告享有準備辯護的充分時間與機會,保障實質、有效辯護的可能性。

如果你是想知道行政訴訟上的規定,請參見就審期間(行政);或民事訴訟的就審期間(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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