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性法則

或稱「意見法則」,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例如證人供述說:「當時我看到被告走路東倒西歪,口中胡言亂語,我有聞到他身上有濃烈酒味,我認為被告當時應該已酒醉。」其中,看見被告的舉止(走路、講話、身上的味道)為事實陳述,而最後證人認定為酒醉,則屬於證人的意見。然而,此意見是否按「意見性法則」排除,則須衡量是否僅是推測之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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