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物
檢察官
或
審判長
、
受命法官
對於可為
犯罪
證據
或得
沒收
之物,予以
搜索
,或命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暫時保管以供偵查或審判上使用之物。例如:扣案
凶刀
。
相關條目
另案
刑事訴訟法
,
強制處分
,
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