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審理原則係指法院審理案件以書面方式為之,無需經法院開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例如 現行第三審為法律審,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就是以書面審理為原則,言詞審理為例外;另外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也是以書面審理為原則。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