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鑑定

指交由具有專業知識的機關團體來進行鑑定。例如囑託醫院、學校或會計師公會來鑑定

機關鑑定的用意,原本是考量這些機關有厲害的專家與足夠之設備,比較能作出好的鑑定結果,所以現行大多數刑事案件的鑑定都採取機關鑑定的方式。司法院也備有鑑定機關名冊。

機關內實際的鑑定人,要在鑑定前具結,並且在書面報告中具名。

證據能力

鑑定人原則上要到法院以言詞說明。若檢察官跟辯護人都明白表示同意書面報告就可以作為證據,鑑定人就可以不用到庭。

如果鑑定機關是法定鑑定機關、經主管機關認證等屬於特別可信的鑑定機關,那麼他們出具的書面報告,就有證據能力,還是屬於傳聞證據的例外。此係為了解決實務上大量的機關鑑定情形,比如驗尿報告、毒品檢驗、槍枝殺傷力等機關鑑定,若要他們都到法庭上來,這應該就會癱瘓鑑定機關,所以有了這樣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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