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證據預測原則

又稱證據預斷禁止原則,係為防止法院證據決定權之濫用,認定事實者不只在調查證據前不得對於具有證據價值之證據,任意為捨棄之決定;且賦予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之權,以協助法院發現真實,藉以調和職權主義之缺點,乃依禁止證據預斷之法理,禁止法院對於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在未調查前,預為不利益於該當事人之推測,而為捨棄調查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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