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刺性處分

乃鑑定處分之一,亦是鑑定處分勘驗處分相異之處。原則上,鑑定之身體檢查可能是進入受處分人體內為之,可能為:採取分泌物、排泄物、指紋、毛髮甚至抽血之穿刺性處分等,對受處分人之人權侵害,不可不謂嚴重。

我國法制,鑑定人於「經審檢許可,在得使強制力之條件下」方可為採取血液之處分(刑訴205-1條);警方則無此權限(刑訴2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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