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滿

羈押期滿係指犯罪嫌疑人被告,被裁定羈押後,實際羈押時間已到了法定允許羈押的時間,而應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釋放。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的時間,在偵查中為2個月、審判中為3個月,並得按規定延長羈押

例如 犯罪嫌疑人甲在檢察官乙偵查期間被法院裁定羈押,羈押期間遭延長羈押一次,根據法律規定,偵查中羈押最高為2個月+延長羈押2個月,也就是說至多4個月,若檢察官乙未能在4個月期滿前偵查終結,根據偵查結果看是否將甲起訴,否則甲應因羈押期滿而釋放。因此,實務上,檢察官偵辦案件時最遲會趕在4個月羈押期滿前將犯罪嫌疑人起訴

法律效果

羈押期間已滿如未經起訴,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或法院應將被告釋放;由檢察官釋放被告者,並應即時通知法院。(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7項)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