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 係指因公益需要或立法者基於立法目的考量,直接將事實存在與否,依據法規的作用而加以認同擬定,使類似事實擴大認定為同一。縱然其結果與真實相反,也不容許提出反證推翻。換句話說,就是直接將事實A認定具有事實B的法律效果。 舉例 民法第7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立法者為了保護胎兒的權利,因此即便孩子還沒出生,還是將他看作一般人一樣,可以請求享有遺產繼承、侵權行為等權利。 相關條目 立法技術原理 羈押期滿 視同 擬制性法條 立法程序與技術, 法制原理, 法條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