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上訴,又被稱為擬制上訴、強制上訴、自動上訴,係指宣告為「死刑」,原審法院無須待當事人上訴,即應依職權將案件送交上級法院(刑訴344條第5項),以求慎重。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第6項:「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因此無論死刑犯有無提出上訴之意願,在法定程序上將自動上訴。
備註:原《刑事訴訟法》344條第5項包含死刑及無期徒刑,2019年修法已刪去「無期徒刑」,僅剩宣告死刑適用職權上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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