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
自首係指犯罪人於
犯罪
未被發覺前,主動項犯罪
追訴機關
報告自己之犯罪事實,且願意接受制裁之意思表示。
訴追機關
因自首而之犯罪嫌疑,應為
偵查
。自首為刑法上得減輕其刑之事由。
行為人須申告
自己
所犯之罪,但申告之方式並不以親自向追訴機關為之為限,託他人代為申告(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1162號判例)、託人代理自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62號判例)。
在
刑事追訴機關
發覺犯罪前
:即該管公務員尚未知悉犯罪事實,或知悉犯罪事實確實存在,但不知犯罪行為人為何人。
行為人申告後必須自動
接受審判
:行為人有自願接受訴追或審判之
意思表示
,並有相應之行動。例如告知所在處所、親自至刑事追訴機關等。
相關條目
偵查
開始、進行
告訴
、
告發
、
自首
、
請求
偵查法定原則
偵查不公開
偵查
,
偵查開始
,
刑事訴訟法
,
刑法
,
標籤:刑罰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