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稱「處斷上之一罪」,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發為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備數個犯罪構成要件,成立數個罪名之謂。(71 年台上字第 2837 號)
簡單來說,被告事實上有數犯罪行為,即本質上係數罪,惟因司法刑事政策考量,使其於刑法規定上於裁判時予以視為一罪以定其刑度。此即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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