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分為絕對之訴訟程序判決違背法令與相對之訴訟程序判決違背法令二者,其區別點在於是否需要具體個案的判斷對於判決有影響。
所謂對於判決有影響,係指就該訴訟程序之違背法令,其結果對於原判決之事實認定、證據採取、法律之適用,有無發生具體之關係而定。即其違法之程序,是否已成為判決基礎之全部或一部。此一概念即釋字第238號所稱之「客觀上為法院認定事實即適用法律之基礎者」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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