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理法則是指邏輯法則,係指依立法意旨或法規之社會機能就法律事實所為價值判斷之法則而言。
例如 依證書之記載確定事實時,必須該證書之記載或由其記載當然推理之結果,與所確定之事實,在客觀上能相符合者,始足當之;若缺此符合,即屬違背論理法則。
又如 被告已經提出案發當時人在花蓮,就不可能同時出現在台北的案發現場。
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內容係從人類日常社會生活經驗中所觀察、累積並萃取而得,其本身當然具備濃厚之「事實」色彩,因此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固屬「法律」屬性之「法則」,同時其本身亦可能成為待調查、證明之「事實」問題。
論理法則包含不得循環論證之錯誤、不應將可能選項當成必然的結論兩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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