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在刑事訴訟的準備程序時,由受命法官先行針對證據調查的必要性及證據能力,進行裁定。在準備程序通過法官認可的證據,才能在審判期日中進行調查。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尚無直接有此規定,實務運作上,即便在準備程序法院會詢問檢察官跟被告、辯護人對證據能力的意見,但還是會經過審理調查後,才在判決書中交代哪些證據被認為沒有證據能力;《國民法官法》則有此設計。
110年12月14日,司法院通過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將有關「證據裁定」規定納入,草案將在司法院會銜行政院後,送立法院審議。
目前證據裁定相關規定,僅在《國民法官法》有此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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