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付

責付是指有羈押原因,但沒有羈押的必要,法院指定某個人或機關(轄區內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的人)看管被告,並督促被告依法院傳喚準時到庭接受審判。

受責付之人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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