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為日文漢字,即卷證不併送制度,檢察官在起訴刑事案被告時,不會一併將相關的證據放在卷宗裡面與起訴書一併送交法院,直到而審判庭的證據調查程序中,才提出來讓法官瞭解證據的內容。
這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審判者在審判程序之前不要事先接觸到檢察官偵查卷證的內容,而是在審判程序中經由檢察官、辯護人雙方的主張與出證,形成心證,希望可藉以確保審理的公平與公正,防止法院因為事前接觸卷證,而可能對被告產生不利的偏見或預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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