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案審查制係指檢察機關認為調查未完備則不分案,發回原移送機關,原移送機關補足調查後,須重新移送案件,非僅補送證據(刑訴第231-1條),以增加偵查輔助機關之篩漏功能,維護檢察機關作為偵查主導機關之法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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