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案審查制 退案審查制係指檢察機關認為調查未完備則不分案,發回原移送機關,原移送機關補足調查後,須重新移送案件,非僅補送證據(刑訴第231-1條),以增加偵查輔助機關之篩漏功能,維護檢察機關作為偵查主導機關之法制地位。 相關條目 檢察官 檢察一體原則 檢察行政事務指令權 法定性義務—客觀性義務 發交查證制—退案審查制 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