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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平等

(formal equality)

亦可稱為「理性平等」,理論基礎為工具理性,係認為平等所要追求者乃是手段與目的之間的理性關連。依此,平等與否,重點在於系爭的措施是否,以及在何種程度內能夠達成預設之目的。平等原則並不挑戰目的本身,而是關切「手段能否達成目的」。

「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公式,我們耳熟能詳,但其實「等」或「不等」端視前提之「目的」而定。不合目的之差別待遇,即會被認定成「恣意」而構成「不平等」。

特徵

著重「法律上」平等

「法律上」是否有「差別待遇」,接著探究系爭的差別待遇(手段)是否合理(合乎預設目的)。若是沒有「法律上差別待遇」,而純粹只有事實上社會地位之不同,那麼根本無法啟動平等權的審查。單純的階級壓迫、族群貶抑等現象,基本上非形式平等所問。

將平等權界定為一種「個人權利」而非群體權利

平等權不但是由個人主張,而且純粹涉及國家或他人對受害者「個人」的侵害,而與個人所屬身分團體之地位無關。平等權所要維繫的法益,乃是「個人免於恣意分類對待」之利益。

以系爭差別待遇措施所依據的「分類標準」作為平等與否的重要判準

某一些類型的差別待遇(如性別、種族),較可能被認為是本質上恣意、不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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