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徙自由

遷徙自由,係指人民有「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亦即,人民在國家領域內自由行動及居留的權利

過去封建時代,人民遷徙自由受到嚴格支配與控制,直至近代始逐漸受重視,甚至有學者認為遷徙自由為經濟自由之一種,與營業自由、職業自由合為一體。

現代人民為了廣泛獲得接觸資訊機會,透過不斷遷徙以獲得與他人之各類資訊交流及傳遞,進而擴展知識領域,故遷徙自由已兼具精神自由的要素。

通說認為憲法所規定之遷徙自由基本權主體應限於本國人民,且無論他目前在國內或國外。

案例

行政院發布的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役男之遷徙自由,雖係為國家安全需要,且依憲法第 23 條規定確有限制役男出境之必要,然該辦法卻缺乏法律授權依據,不符法律保留原則要求。

釋字第443號解釋文

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8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6個月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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