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雙首長制

(hybrid system)

雙首長制(hybrid system)又稱為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混合制,是一種同時具有「總統制」和「內閣制」特色的共和制政體。相對於總統制議會制,雙首長制下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有特定之權利,其內閣相對有較為穩固之地位,國會權力相對較受侷限。

雙首長制的設計初衷,在於融和總統制和內閣制的優勢,確保總統有固定任期,建立穩定的施政中心,並使總理由國會多數意見選擇,共同實踐政見。然而,總統和總理如來自不同黨派可能相互制約,政治責任也難以劃分。

台灣現況

台灣過去修憲時,雖然曾倡議導入雙首長制,但修憲後,憲法賦予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不用經立法院同意,具有直接任命行政院長的權力,使總統能實際掌握行政權的運作。

立法院雖然可以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但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長可以解散立法院,藉由國會改選重新檢驗民意,對立法委員也是一大挑戰。因此立法院的不信任案,實際上難以推動,使我國政府體制更加偏向總統制一些。

法國雙首長制

法國作為雙首長制政體之典型,在第五共和時,戴高樂記取前幾次共和時期議會民主制失敗之教訓,在1958年提出之第五共和憲法下,大大削弱議會權力,加強行政上之權力,國家的中心權力移轉至總統手上,其目的在於加強行政部門之穩定性及部長的責任,而同時不失法國傳統上重視之代議制。自此法國之政體自內閣制轉而朝向介於總統制與內閣制之混合,其主要特色在於總統與內閣總理對於實際政務皆有一定權力干涉。

總統職權

依據法國第五共和憲法之規定,總統之任期可達5年,現今總統為直接選舉產生。而法國總統之權力相當大,其包含:

  1. 為維護憲法之遵守,確保公權力之正當運作及國家之延續,得將必要行動的緊急命令權
  2. 自由任命閣揆(即總理),再依總理建議任免部長
  3. 將法案及條約交付憲法委員會審查
  4. 將法案交由人民表決
  5. 諮詢憲法委員會及內閣總理下解散國會
  6. 任命憲法委員會主席及部分委員

總理職權

總理由掌握國會半數以上席次之政黨領袖擔任。依憲法其具下列之權力:

  1. 需向國會負責
  2. 負責政府行動、國防及保障法律之遵守,可行使規章制定權,任命官員。
  3. 總理簽署之法案必要時須經由相關部長之副署
  4. 不得兼任國會議員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