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係法律上用來描述「過失」(negligence)的一種態樣,即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由於欠缺應有的謹慎和注意而沒有認識到行為的後果,但是按一般人的通常標準看,他是應該認識到這種危險的。
民國24年制定之刑法即以「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描述「過失」,許多民眾因媒體報導而誤以為是法官所創。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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