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自然債權,是指不具有法律債權的全部權能的債權。
自然債權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債權人只享有法律上的受領權和道德上的請求權,如果債務人自願履行給付,則不得援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從債務人的角度講,又可稱之為自然債務。
其實,自然債權及自然債務,債權債務關係的客體是同一的,只不過是分別從債權人或債務人的角度來看待。
一般來說,自然之債只是一種道義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律不對其進行調整。但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化解債權債務糾紛、維護社會秩序,大多數國家都通過民事法律對自然債權加以適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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