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存之債務承擔

併存之債務承擔係指第三人債權人訂立契約,約定與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原債之關係不消滅),各負全部給付責任而言,即第三人加入債務關係與原債務人併負同一之債務,而原債務人並未脫離債務關係。

類型

  1. 概括承受:(民法第305條)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承擔人與債務人連帶負責之情形如下:
    1. 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債務人與承擔人連帶負責。
    2. 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責。
  2. 營業合併:(民法第306條)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與負債者,與概括承受同。合併後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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