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契約

共有人間約定各自分別占有共有物的特定部分,而取得該部分管理權的契約,分管的範圍未必應與應有部分換算的比例相同。

分管契約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口頭也可以成立分管契約。分管契約性質上屬債權行為,針對訂立契約之共有人當然具有拘束,但是若共有人中有人將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時,大法官釋字第349號解釋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維持交易的安全,只有在受讓人知悉或可得而知分管契約存在時,才會受到分管契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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