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授遺囑

我國人民平時並無作成遺囑之習慣,往往於臨終時邀集親屬作成遺囑,惟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為公證遺囑密封遺囑,或不能親自執筆而無法為自書遺囑者,如因此無法為最終之處分,實屬失當,因此我國民法仿外國立法,設置特殊之方式遺囑,允許遺囑人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下,得為口授遺囑。

民法 第1195條
  •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相關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