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民平時並無作成遺囑之習慣,往往於臨終時邀集親屬作成遺囑,惟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為公證遺囑或密封遺囑,或不能親自執筆而無法為自書遺囑者,如因此無法為最終之處分,實屬失當,因此我國民法仿外國立法,設置特殊之方式遺囑,允許遺囑人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下,得為口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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