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 乃遺囑人自行書寫遺囑之全文,此種方式最為簡單,費用低、秘密性高其優點,然而可能會一時疏忽導致方式不備而使遺囑為成無效。且無見證人,容易偽造或變造。 民法 第1190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 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相關條目 口授遺囑 密封遺囑 遺囑 民法, 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