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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制血親

又稱「法定血親」,指雙方間本來沒有血緣關係,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係,但因法律的規定使雙方間的法律關係血親相同。

民法第1077條規定本無血統連繫,而由法律上所擬制之血親。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因為收養而享有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分和權利義務。

民法 第 1077 條
  1.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2.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3.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4.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5. 前項同意,準用第1076-1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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