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擬制血親", description="又稱「法定血親」,指雙方間本來沒有血緣關係,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係,但因法律的規定使雙方間的法律關係與血親相同。 " ~~ ====== 擬制血親 ====== 又稱「法定血親」,指雙方間本來沒有[[:血緣關係]],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係,但因[[:法律]]的規定使雙方間的[[法律關係]]與[[血親]]相同。 民法第1077條規定本無血統連繫,而由法律上所擬制之血親。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因為[[收養]]而享有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分和權利義務。 <WRAP box> == 民法 第 1077 條 == -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 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 前項同意,準用第1076-1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