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中止常寫為「合意終止」。也就是當事人雙方合意使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的法律效果,性質上屬於一種契約行為,也就是當事人以第二次的契約終止原有的契約,使原有契約的效力向後來歸於無效。
例如 甲是工具機製造商,甲和乙簽訂繼續性供給契約,約定乙要在未來3年內,每個月提供100噸的螺絲,甲則按月給付20萬元給乙。甲乙簽約後的第2年,因為經商環境改變,雙方均同意不再繼續履行契約,就是合意終止原來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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