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表
同居義務
過去實務曾認定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以下則非屬正當理由
同居義務
無論是夫妻或相同性別之二人,結婚係以共同生活為原則,所以雙方有在同一
住居所
共同生活的
義務
。
過去實務曾認定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不堪他方親屬虐待
(18年上字第2641號判例)
夫納妾(23年上字第1061號判例)
就業需求(從
釋字第452號解釋
推論)
以下則非屬正當理由
一方缺乏常識(29渝上字916號判例)
妻將自己的特有
財產
帶回母家(33上字6344號判例)
一方矢志為
僧尼
(院字第1878號解釋)
民法 第1001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11條
第2條關係
雙方當事人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相關條目
權利能力
民法
,
家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