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管理人(fiduciary)

係指一抽象、客觀的社會觀念,其標準因事件的性質而有所不同。通常指於實際從事工作時,就其身為專業人員所應注意的專門程度。近年來,在委任事務的各個範疇內,出現高度職業性分工,甚至隨著技術、研究的進步,注意義務也不斷往高度專業化發展。因此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內容,也就不能一概而論,如:從事專門職業之人對於其業務上的注意與普通人應有不同;運送玻璃與運送木板的注意亦有不同。

此種有相當知識經驗之人應盡的注意,即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欠缺此種注意義務,在民事責任上屬抽象過失。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如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自應負較一般人重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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