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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實義務

(Fiduciary duty)

此為源自英美法院歷經數世紀所建立信託法法理,有多種翻譯詞彙,包含:忠誠義務、信賴義務、信任義務。

忠實義務其概念,係指當一方信賴他方,依己意將處理事務的權力或財產託付他方,以謀託付之一方的利益,因而使受信賴之他方對託付之一方的決策有控制力或影響力,此時雙方的關係稱之為信賴關係(Fiduciary relationship),受信賴之一方(受任人)基於信賴關係中處於優越地位,賦予信賴義務,不准其謀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亦不得使自己之利益與第三人與委任人之利益相衝突。

意涵

忠實義務、忠誠義務反映出 fiduciary duty 要求受託人應忠誠篤實行事之要求;信賴義務、信任義務則反映受益人之期待,受託(人)義務則呈現同質論的觀點;受託(人)義務則點出與信託之法制上淵源關係。

簡言之,受任人處於信賴關係中處裡委任事務,不得違背委任人之信賴。如我國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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