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uciary duty)
此為源自英美法院歷經數世紀所建立信託法法理,有多種翻譯詞彙,包含:忠誠義務、信賴義務、信任義務。
忠實義務其概念,係指當一方信賴他方,依己意將處理事務的權力或財產託付他方,以謀託付之一方的利益,因而使受信賴之他方對託付之一方的決策有控制力或影響力,此時雙方的關係稱之為信賴關係(Fiduciary relationship),受信賴之一方(受任人)基於信賴關係中處於優越地位,賦予信賴義務,不准其謀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亦不得使自己之利益與第三人與委任人之利益相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