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居地

(habitual residence)

就涉外「親子關係事件」,係指未成年子女之「習慣居所地」,淵源於海牙國際司法會議之概念。又譯常居地、慣常居所地、通常住居地,我國法上宜稱之為「經常居所地」。

慣居地通常牽涉到的是法院管轄權的問題,而非直接等同子女最佳利益之參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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