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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執行

係指執行法院除去已為之強制處分,回復未執行之狀態。

種類

事由

  1. 因債權人之撤回執行聲請而撤銷
  2. 執行法院依職權而撤銷
    1. 強制執行欠缺開始強制執行之要件
    2. 債務人聲明異議有理由(強制執行法第13條)
    3. 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經債權人同意(強制執行法第16條)
    4. 發見執行標的物確非債務人所有(強制執行法第17條)
    5. 執行程序因債權人不為必要行為或預納必要費用而不能進行(強制執行法第28-1條)
    6. 動產、不動產拍賣有無法拍定或無需拍賣者(強制執行法第58、70、71條)
  3. 執行法院因當事人提出文書而撤銷
    1. 執行名義經裁判廢棄者
    2. 債務人已提供擔保免假執行或保全執行者

效力

  1. 執行處分溯及既往無效,且嗣後縱該撤銷執行處分裁判再經廢棄,亦無從回復執行程序,債權人僅得重新聲請執行。
  2. 撤銷之對象限於尚在進行尚未終結之程序為限。
  3. 因執行處分已生之實體效力不溯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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