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為「民事保護令」的一種類型。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法院可以視被害人需要被保護的情況,不經審理程序,直接依據書面資料核發「暫時保護令」,之後就會進入比較嚴謹的「通常保護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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