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清償提存之前,法院提存所會要求債務人提出「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的書面證明。最常見的作法是存證信函,債務人先寄出一封存證信函給債權人,要求債權人盡速出面接受還款,如果債權人仍然沒有回應,就可以用這封存證信函向提存所證明債權人受領遲延,進而辦理清償提存。
一旦債務人清償提存辦理完畢,法院就會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後隨時到法院辦理領取。但必須注意的是,根據民法第330條規定,法院對清償提存的款項只保管10年,如果債權人超過沒有到法院辦理領取,這筆款項就會解繳國庫,變成奉獻給國家的「善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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