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

擔保物權之一種,係指依民法第928條之規定,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例如 某甲將汽車送至某乙之汽車修理廠修理,在某甲將修理費給付某乙完竣前,有權將該汽車留置。縱然,該汽車並不是某甲的,而是某丙的,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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