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解釋
(teleologische Auslegung)
目的解釋係以「法律規範目的」而闡釋法律疑義之方法。方法上,係以相關法律之客觀目的、意旨、法益概念,作為探討法律內涵的方法。
主觀目的解釋(
歷史解釋的一種下位類型):以立法者制定規範時所欲實現之立法目的作為依據的解釋方法。
客觀目的解釋:以法律本身客觀的規範目的作為根據的解釋方法。
舉例
例1
憲法第17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由於這四種權利均與公民參政權有關,因此該條所指「人民」透過目的性解釋結果,應解釋為僅限於中華民國公民。
例2:92台簡上20號
土地法§97:「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有最高租金額限制,§97立法意旨是保障人民生存基本權、居住的權利,但本案是經營 KTV,最高法院:城市地方房屋是供住宅使用,除此之外營業的不算,營業不是經濟上的弱者,而且可以獲得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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