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合約(或簡稱經紀約)在法律上通常會定性為「委任契約」,依照《民法》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常見爭議是如果雙方在經紀約當中特別約定:「不得任意終止/催告改善未果才能終止」,到底是要尊重法律還是尊重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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