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保護令
基於被害人有遭受
家庭暴力
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
法院
聲請
,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
核發
。
相關條目
民事保護令
申請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民法
,
家事事件